無論是產假期間的工資還是生育津貼,對于女性員工來說都是對其產假期間的生活保障,那么兩者是否可以兼得呢?
產假期間的工資能和生育津貼一起領取嗎?
生育津貼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原則上不可兼得。
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如何計算發放
1、產假期間的工資
一般情況下,員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員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按月發放,并在員工產后,持員工提交的相應材料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如果員工已按月領取的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用人單位還需要將差額補發給員工;如果已領取的工資高于生育津貼,則這個差額就由用人單位承擔了。
注:如果用人單位就績效工資、業務提成的發放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約定了未參與績效考核或沒有任何業績的員工可以不予發放績效工資,則員工在產假期間,因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產假期間工資中可以不包括績效工資、業務提成等非固定工資部分。
2、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相當于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包括分娩類津貼和引、流產類津貼。以北京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生育津貼=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務處理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支付的差額部分屬于產假工資,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相關政策參考文件: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京醫保發〔2019〕32號《關于規范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